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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小张大学毕业入职A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付,试用期满后,如果公司认为小张不能胜任公司,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请问这些内容哪些是不合法的,请简要说明理由。
  • (1)约定试用期期限不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不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工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付不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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