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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试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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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规章,国家用它来掌握权力并监察和处理违法者;
第二,法律是一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的习惯;
第三,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立的权衡。
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就是谋求城邦全体公民的“公共福利”,使他们“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制度”。亚里士多德对法律进行了分类。首先从法律的性质和地位上,法律可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是自然存在的秩序。自然法是正义的体现,其内容普遍适用,永恒不变,它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人定法是自然法的体现,是由城邦制定的而不是自然存在的法律,其内容是经常变化的。它是衡量人们行为是非曲直的尺度,是正义的体现。他把自然法看成是基于人类本性的一种道德规范,是维系人类社会最高的道德标准。其次,从法律的表现形式看,法律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文字表现形式的人定法,不成文法指存在于城邦中的那些通行的习惯法。最后,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就是城邦的宪法。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与法律的理论是开拓性的,对于后人有着巨大的影响。他提出了法律与政体统一的思想。他认为,法律决定并服务于政体,与政体相一致。正宗政体是好的政体,它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好法律。而那些不合乎正义,坏的乖戾的制体所制定的法律就是坏法律。当政体的目的是促进全城邦的共同利益即促进正义和善德时,这个政体的法律也就以促进正义和善德为目的,反芝则相反。亚里士多德也谈到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他反对自由就是各行其是的观点,主张将自由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他说,公民应遵守城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被看作与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是一种拯救。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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