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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违反借款合同是否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性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根据以上条款,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管理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抵押物:
    1、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向市管理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4、借款人未征得市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7、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8、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的。
    9、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
    10、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管理中心要求的新抵押物的。
    11、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管理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的。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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