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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哪些重要规定?
  • 重要规定:
    ①关于总则。一是在第3条的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二是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②关于结婚制度。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③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在父母子女关系中,增设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以及婚后的生活等规定。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们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的负担,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抚养、赡养和扶养等问题上,也对原法的相关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
    ④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在重申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同时,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对原法有关在一定条件下限制离婚请求权的规定,修正后也作了必要的增补。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有探望权的规定。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⑤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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