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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 对于“特有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据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过,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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