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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某、王某、李某拟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拟定的合伙协议要点如下: (1)李某为有限合伙人,张某和王某为普通合伙人并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张某以劳务出资作价20万元,王某以房屋所有权出资作价50万元,李某以货币出资10万元; (3)合伙企业如有盈利,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A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张某以企业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价值100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B公司依约供货。但B公司按期向A有限合伙企业收取购货款时,王某以张某的签约权限最高为20万元,该合同超过权限金额为由拒绝支付。B公司对A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授权并不知情。该纠纷发生后,张某退伙,退伙结算后从A有限合伙企业取回财产15万元。 由于多次催要不到货款,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A有限合伙企业以其现有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张某、王某和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诉讼中,李某以自己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提出抗辩,张某则主张自己应仅以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李某和张某在诉讼中提出的抗辩是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 ①李某的抗辩成立。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②张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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