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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律制度有哪些?
  • 一、基础性制度
    1、登记公开制度
    按照《外空条约》的规定,各国发射的空间物体应登记并公开。
    2、宇航员援救制度
    1968年的《营救协定》将《外空公约》的要求予以细化,规定了三种主要的援救义务:
    (1)通知义务各国若发现宇航员面临危险、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其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登记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在获悉或发现空间实体返回地球的降落地点时,也应通知登记国和联合国秘书长。
    (2)援助和营救义务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时,一国的宇航员应向他国宇航员提供援助;发现宇航员紧急降落地点的国家,应尽可能进行搜寻和营救,保证其迅速脱离险境。
    (3)归还义务对于获救宇航员,各国应立即将其安全地送还给登记国;对于发现和寻获的空间物体,应根据请求,归还登记国。至于援救可能引起的费用,按照《营救协定》大致有两种安排:由于宇航员是“人类派往外空的使者”,因此救助国不得提出费用的要求;对于应空间物体登记国的请求,进行搜寻和归还空问物体的费用,应由该登记国支付。其他费用,例如登记国未作请求,救助国主动搜寻空间物体的费用,或者救助国为消除空间物体中有害物质而花费的费用,须由救助国与登记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空间损害责任制度
    由于空间损害责任涉及各种非常复杂的具体情况,1971年《责任公约》对其作出了详尽规定:
    (1)空间物体的发射国是责任主体
    发射国的范围包括直接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从其领土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早期外空活动中,空间物体的制造国、拥有国、经营国和发射国往往是同一国家,随着航天商业市场的发展,一国购买、经营由外国制造的卫星,交由第三国发射的做法十分普遍。这种情况下,它们将被视为共同发射国而承担可能的空间损害责任。
    (2)两种类型的损害责任
    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发射国负绝对责任;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不同国家的空间物体之间若发生损害事故,由存在过失的发射国负损害责任。
    (3)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
    一国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由该国单独承担责任。若造成损害的空间实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发射国,则须由它们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制度
    1966年的《外空条约》曾将月球和其他天体明确列入外层空间的范畴,具有与外层空间相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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