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律制度有哪些?
-
一、基础性制度
1、登记公开制度
按照《外空条约》的规定,各国发射的空间物体应登记并公开。
2、宇航员援救制度
1968年的《营救协定》将《外空公约》的要求予以细化,规定了三种主要的援救义务:
(1)通知义务各国若发现宇航员面临危险、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其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登记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在获悉或发现空间实体返回地球的降落地点时,也应通知登记国和联合国秘书长。
(2)援助和营救义务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时,一国的宇航员应向他国宇航员提供援助;发现宇航员紧急降落地点的国家,应尽可能进行搜寻和营救,保证其迅速脱离险境。
(3)归还义务对于获救宇航员,各国应立即将其安全地送还给登记国;对于发现和寻获的空间物体,应根据请求,归还登记国。至于援救可能引起的费用,按照《营救协定》大致有两种安排:由于宇航员是“人类派往外空的使者”,因此救助国不得提出费用的要求;对于应空间物体登记国的请求,进行搜寻和归还空问物体的费用,应由该登记国支付。其他费用,例如登记国未作请求,救助国主动搜寻空间物体的费用,或者救助国为消除空间物体中有害物质而花费的费用,须由救助国与登记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空间损害责任制度
由于空间损害责任涉及各种非常复杂的具体情况,1971年《责任公约》对其作出了详尽规定:
(1)空间物体的发射国是责任主体
发射国的范围包括直接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从其领土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早期外空活动中,空间物体的制造国、拥有国、经营国和发射国往往是同一国家,随着航天商业市场的发展,一国购买、经营由外国制造的卫星,交由第三国发射的做法十分普遍。这种情况下,它们将被视为共同发射国而承担可能的空间损害责任。
(2)两种类型的损害责任
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发射国负绝对责任;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不同国家的空间物体之间若发生损害事故,由存在过失的发射国负损害责任。
(3)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
一国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由该国单独承担责任。若造成损害的空间实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发射国,则须由它们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制度
1966年的《外空条约》曾将月球和其他天体明确列入外层空间的范畴,具有与外层空间相同的法律地位。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何谓永久中立国?其存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 斡旋
- 条约的保留范围及于保留国与其他缔约国的关
- 在国际实践中,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有哪些
- 海洋环境保护包括哪些重要方面?
- 简述承认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下列关于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的法
- 根据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
- 双重否决权
- 国家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时,该外国人在哪些
-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来自哪几种渊源?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9条,哪些情
-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
- 抵偿包括哪些形式?最常见的是哪种方式?
- 大国一致原则
- 国家之间划分边界线主要有哪些方法?
- 论述《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
- 运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分析2003年伊拉克战
- 简述司法解决的概念及特点。
- 领空主权原则是如何确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