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试述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特点。
  • 第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两类:一普通法,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如《暂行新刑律》;二特别法,指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如《陆军刑事条例》。
    第二,恢复封建法制。
    第三,军法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三种:一为特别法院,二为普通法院,三为监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名目繁多,但主要是军法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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