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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朱熹的"德礼政刑","相为终始"的思想。
  • 在“德礼”、“政礼”的关系上,朱熹进行了新的阐述:第一,注意到“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第二,从运动的角度去研究“德”“礼”“政”“刑”四者的外部关系,并把它们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朱熹继承了孔子“导之以德,齐之以刑”理论的基本精神。朱熹不仅提出来“政刑”“德礼”互相依存,互为终始,不可偏废。朱熹的“政”就是法律制度,即人们的行为规范。“刑”就是刑法措施,就是使法律得以实现的强制力量。“政”就是制定和颁布法律。没有“政”,“刑”就失去了依据的标准;没有“刑”,“政”也无法实现。“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朱熹的“德刑”关系学说基于传统的“德主刑辅”论并使之理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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