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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991年5月28日下午6时,在某市郊区的麦田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尸体呈卧状,下身裸露,赤足。尸体前腹部有少量泥土覆盖。距尸体15米远的一块石板上有血迹,血迹距地面36厘米,呈喷溅状,两条血痕下流,上面附着数根毛发。尸体头部额顶有两个椭圆形孔,两眼眶上方均有骨折。颈部缠一条线带,绕颈两周。在喉前方打结(经辩认此线带系死者腰带)。另距现场附近留有两行飞鸽牌自行车胎痕。鉴定结论为他杀。经查,死者名叫严某,13岁,某市职工小学三年级学生,5月25日下午外出未归。经过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 1.铁路职工刘某,过去有过犯罪行为,严某遇害那天,刘某公休。刘某在证明当天下午活动时,支支吾吾,表现反常,先说是在修自行车,后又说是看电影,经查都不是事实。 2.发案当天晚上,刘某推车回家后,他母亲问他为什么回来这么晚,外面都下雨了。他说:“出事了,撞死了个小女孩,不知死活,下场大雨就好了。” 3.严某死后,其亲属接到两封信,内称:“亲爱的父亲,对不起您,夺取了您女儿的生命。这是为了工作(破坏共匪的治安)。将来光复大陆,必有重谢。”经查,此信为刘某所写。 4.刘某于5月26日凌晨,自己洗了衣服并把衣褂染成黑色,其妻说刘某过去从未洗过衣服。 5.案发后第二天,刘某买了两条新飞鸽牌自行车外胎,上面的花纹已被人用挫挫过,痕迹明显。并在刘某家搜出木挫一把,经鉴定与旧外胎的挫痕一致。 6.搜查出刘某用过的小铁榔头一把,上面有血指纹一枚,经鉴定为刘某所留。又将榔头与严某额顶两个椭圆形小孔进行鉴定,认定为该榔头所致。 7.其母证明,发案后的第二天,刘某让其母将家里所有的信纸、信封、复写纸等烧掉。 8.刘某被拘捕之后,拒不承认杀害了严某,只说特务杀了小孩,让他给死者家属写信,否则便杀死他。 结合本案说明证明对象主要是指什么?证明要求如何?
  • 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这些案件事实,根据诉讼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所有上述事实,都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已经发生了的,司法人员未能亲眼观察到。为了客观全面地查明和确认已经发生而又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司法人员只能通过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即通过证明的方法中以实现。因而,查明案件事实就成了诉讼证明的首要任务,而那些与本案相关的诸事实,就成了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成了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本案中的证明对象就是有关刘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
    证明要求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明刘某杀人的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也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能得出唯一的结
    论即刘某杀害了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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