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原告吴甲于1956年与纪某结婚,生有子女2人(本案被告吴乙、吴丙)。1964年, 吴甲囚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同年,纪某与吴甲离婚后,又与周某再婚,并将 两个孩子吴乙、吴丙(时年分别为7岁、5岁)带至周某家,与继父共同生活。周某待孩子 很好,一直培养至大学毕业。1984年吴甲刑满释放。1994年其因病生活无着,要求吴 乙、吴丙赡养,但遭拒绝。二被告称:“吴甲犯下的罪恶深重,极大地伤害了家人,吴甲 已丧失了做父亲的资格。”两人还讲明,他们已表示过与吴甲脱离关系;并且在这30余 年的时间中,是母亲及继父将他们抚育成人,原告未尽过任何父亲的义务,因此,不同意 给原告赡养费。吴甲无奈,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给付吴甲赡养费?
- 应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个义务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除非子女为继父母所收养,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继父(母)与继子女;或者是生父或生母有虐待、遗弃、杀害子女、奸污女儿等严重犯罪行为,受伤害的子女可以不承担赡养之责。本案中,吴甲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况。吴甲虽犯了强奸罪,但他并没有直接伤害子女;他未尽抚养子女之责,确实是因其服刑,无法承担抚养义务,并不是他故意不承担。现吴甲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作为吴甲成
年子女的吴乙、吴丙,仍应承担赡养吴甲的责任。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准予离婚的标准
- 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
- 某男婚后二年其父病故。他和母亲及三个弟弟
- 资本主义早期的婚姻法律采用的是()。
- 下列关于血亲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的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
-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客体包括()。
- 某教师程志之父程家业中年丧妻,待儿子程志
-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
- 行政机关追究婚姻家庭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必须
- 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
- 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
-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
- 某甲带着儿子丙;女儿乙一起去郊游,路上遭
-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
- 张某谈了个女朋友,张某母亲很不满意,百般
- 以下子女,是婚生子女的有()。
- 魏宏与赵兰1999年lO月结婚,2002
- 1980年6月,江国明与张淑芬在双方父母
- 夫妻离婚时,能分割的财产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