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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我国商标制度中先申请原则的缺陷及其改变措施
  • 一、申请在先原则的缺陷,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并辅之以使用在先的办法,既有利于明确商标权的归属,又顾及了先使用人的利益,比较公平合理,但也难免存在缺陷。其主要表现为:坚持申请在先原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某种情况的商标抢注。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为创名牌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并在一定范围内作了广告宣传,但却未申请商标注册。
    当其商标被他人注册时,无论这种注册是善意的还是恶意(抢注)的,均必然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当其意识到应当申请商标注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却因其商标已被他人注册而不能。而且如其未经该商标注册人许可并与之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则其继续使用该商标还构成对商标注册人的侵权。这显然有失公平。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虽然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注册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该规定仅适用于驰名商标,难以适用于非驰名商标。
    二、对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缺陷的改进措施建议对《商标法》作如下修改:1、商标创用人未申请商标注册,而其商标被他人注册时,该商标创用人仍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而无须经商标注册人许可2、如有证据证明商标创用人的商标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创用人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宣告不当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无效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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