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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法与利益之间的关系。
  • (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
    (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法是随着阶级的分化,逐渐出现了各对立阶级的利益,原来的社会规范已不能适应社会利益出现阶级分化的状况,而与国家权力相伴而生,或由原来某些规范变化而来的。
    (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在社会发生阶级分化的情况下,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必须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与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相冲突的属于统治阶级的单个人的利益是被舍弃的。
    (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的各种利益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法是稳定的社会调整系统,但社会上各种利益发生变化,新利益的出现、旧利益的消失,或迟或早会引起法发生相应的发展、变化。
    (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本身不能创造利益,但在具备一定客观条件下,可以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认识得不及时,不正确,也会使法对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阻碍作用。
    (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实际上是认识各种利益、在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利益的过程。法律、法规为各种利益的协调、分配提供了一般的原则和标准,在法的实施、适用过程中,实际上是使这些原则和标准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实现已协调好的利益的过程。
    所以,利益问题在法的创制和实现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认识各种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做好法的创制工作的关键;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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