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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王森理是旅日华侨,2002年在回国旅游期间,与所住饭店服务员任晓芳相识恋爱, 并相约在2003年国庆节举行婚礼,之后,王回日本与日本某公证机构联系,由该机构为 其出具在日本无配偶的证明,并办理了其他手续,2003年国庆节,王回到中国,与任晓芳 一起到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人员全面审查他们带来的全套手 续,发现日方为王森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未经我国驻日使、领馆认证,未发给两人结婚 证。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第3款,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本案中,王森理持有的无配偶证明仅仅经过日本公证机构公证,而未经我国驻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因此,其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未给办理结婚登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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