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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 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标榜司法独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把司法独立作为其国家体制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官须超越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这些只是一种掩饰,总统的控制、警察、宪兵、特务组织和各级党部等不仅直接参与案件侦查,而其有权干预司法审判。
    第二,秘密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在《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原则,但同时又规定:“若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虞者,经法院之议决,得不公开。”这即为秘密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秘密审判成为国民党统治者镇压革命志士的工具。
    第三,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律并予设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的审判原则。这一原则较之封建时代的法定证据原则来说,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由于国民党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偏见,决定了他们的世界观和法律意识,从而使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自由心证必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第四,限制自诉。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规定,既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原则,即由代表国家的监察机关掌握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又同时确认被害人可以行使自诉权。但是,对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作出了许多严格的限制。主要有:被害人享有的自诉权,是以被害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的;凡经监察官终结侦查的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出自诉;凡是法定的告诉或请求,若超过告诉期限的,不得再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第五,秘密侦查制度。
    第六,特殊审判机关实行特殊的审判制度。《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复判高等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管辖犯有“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罪”的非军人案件。
    第七,国民党各级党部和特务组织参与司法活动。在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国民党的各级党部拥有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力。
    第八,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严格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设置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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