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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7月1日,A、B两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B公司交付全部货物;B公司在验货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如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A公司未f按时交付货物。B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A公司辩称:没有按时交货是因为当地7月10日发生严重泥石流灾害,道路被冲断,货物无法及时运送;而且,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2011年2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C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60万元,承兑人为D银行,出票日期为2月1日。之后,C公司为清偿债务,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其债权人E公司,但未记载背书日期。E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因疏忽遗失了该汇票。张某捡到该汇票后,伪造了E公司的签章,并冒充E公司工作人员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债权人F公司,F公司对票据伪造的事实毫不知情。2011年3月3日,F公司提示D银行付款,遭到拒绝。次日,F公司取得拒绝证明后,向A公司、C公司、E公司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61.5万元。A公司以F公司尚未向其直接前手E公司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过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支付;C公司以其未记载背书日期而背书无效,且票据上出现伪造背书为由拒绝支付;E公司以票据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1)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时,B公司可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说明理由。 (2)如何认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泥石流灾害发生后,A公司若想免除其违约责任,应采取哪些措施? (4)A公司拒绝持票人F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 (1)不可以。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后履行一方财产恶化等情况的证据时,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A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B公司,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取得有关证明后,才能免除违约责任。
    (4)不成立。根据《票据法》,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追索金额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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