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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装/拆箱理货单、集装箱货物溢短残损单的用途是什么?如何填制?
  • 装/拆箱理货单
    是理货员记载集装箱箱内货物票号、数字和残损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编制集装箱货物溢短/残损单的依据;
    填制说明:
    (1)在填制装/拆箱理货单证时,通常使用英文版单证,用中文体填写。货主有特殊要求可使用中文版单证,或使用英文版单证,英文填写;
    (2)装/拆箱理货单为装箱或拆箱一单两用单证,在装箱时划去“STRIPPING”和“B/L”字样,在拆箱时划去“STUFFING”和“S/O”字样;
    (3)按装拆箱有关资料如实填写船名、航次,日期以“月—日,年”顺序填写,一律用8位数表示;
    (4)在“装/拆箱地点”栏内,对“门/门”作业的集装箱,应填写装拆箱地点或单位名称。对在码头或理货公司设点的货运站作业的集装箱,只需写明单位名称和操作过程;
    (5)在“集装箱尺寸”栏内,按所装箱或拆箱的实际集装箱尺寸填写。对特殊集装箱应同时标明集装箱类型代号。
    (6)在“货物包装”栏内,按实际货物包装分类填制,如箱、盒、包、托、袋、桶、亮格箱、捆、支、裸装、圈、卷等,不得笼统填写为“件”;
    (7)在“铅封号”栏内,按装箱完毕后,理货人员所施铅封号如实填写;在拆箱作业中,按集装箱实际铅封号填写。对拆箱时发现无铅封或铅封断失的集装箱,按实际情况注明,并取得收货人或代理人的确认和签字。
    (8)在“残损情况”栏内,填写拆箱过程中发现的原残件数和残损状况;
    (9)在“合计”栏内,拆箱时应注明“空”或“未空”字样,装箱时应注明“完”或“未完”字样,如集装箱箱内货物未拆完或未装满,需加封(锁)时则应注明铅封号;
    (10)在“备注”栏内,应填写集装箱尺寸、箱数、货物总件数和总吨位,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11)在“计数”栏内,每行数字结束后一空格内加上符号“+”(俗称小关门),在不用的空行处加上符号“フ”(俗称大关门)。
    集装箱货物溢短残损单
    是记载集装箱箱内货物件数溢出或短少,以及原残情况的凭证,是海关对箱内货物进行监管和有关方进行索赔的重要依据。
    填制说明:
    (1)集装箱货物溢短残损单,根据装/拆箱理货单汇总编制,加盖分公司业务章后始为有效;
    (2)当全船集装箱拆箱完毕,未发现货物件数溢短和货物原残时,仍需编制“集装箱货物溢短残损单”,通栏内用英文“NL”表示;
    (3)对一票货物装多个集装箱,舱单列明分箱数字的货物,要分别按箱报件数溢短或货物原残。对未列明分箱数的货物,按实际处理;
    (4)对卸船时铅封完好,拆箱前铅封断落、丢失后拆箱单位自行启封的集装箱,箱内货物件数短少或残损,由拆箱单位自行负责,理货人员不得为其填制“集装箱货物溢短残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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