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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评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法律思想。
  • (1)“存天理,灭人欲”与三纲五常说。朱熹把“三纲五常”作为理或天理的最主要内容。既然三纲五常是“天理”的体现,谁要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律和制度,就是逆天,就是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2)德、礼、刑关系论。
    ①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它们在本质和目的上是一致的;
    ②在德与礼之间,应以德为本,以礼为末;
    ③就政和刑的关系来说,政是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方法;
    ④重视礼义道德的感化作用。由此可见,朱熹的德礼政刑说,虽然以儒家的传统的德主刑辅论为基础,但对他作了更细致的分析和阐释,显得更缜密而完整了;
    (3)刑罚以严为本的主张。在朱熹看来,为政严则令行禁止,能够禁奸止乱,制止犯罪;宽则纲纪废弛,奸豪得志,善良的人反而遭殃。朱熹主张执法从严,但不等于主张滥刑,有时他还强调慎刑。朱熹的严刑主张,还具体反映在恢复肉刑、限制赎刑、严惩奸凶等问题上;
    (4)恤民说。其恤民所涉及的方面较多:
    ①以口数占田。主张清丈土地,按人口数占田;
    ②奖励农业生产;
    ③推行社仓制度。
    (5)朱熹的思想虽然也包含不少合理因素。但从其以“理”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的本质来说,则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维护“三纲五常”、强化思想统治的需要,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阻碍了包括法学在内的学术思想的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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