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论述学校设立需要的基本条件。
  •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该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有权责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保证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章程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为了实现正常运行,对其办学宗旨、管理体制、财务活动等基本的、重大的问题,做出全面规定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规定章程制度,是落实学校自主权、促使学校建立和完善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保证,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2.有合格的教师这是指申请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有可靠的教师来源,能够通过聘任专、兼职教师,建立一支数量与质量都合格的教师队伍。其中,特别要保证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这是办学必备的物质条件,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物质基础,否则,教育教学活动就无法进行。这些物质条件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教室和课桌椅的具体要求、每班学生的最高名额限制、学生活动场所等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除了固定资产的投入外,还需要不断投入资金以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转,设备、设施的消耗、更新,教职员工的薪金和福利等。因此,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是学校设立和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举办者应保证通过合法渠道筹措到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需的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保证设立后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