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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析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各种学说及主要内容。
  • 由于人们对“管理关系”的范围有着不同的理解,因而逐渐形成了以下各种观点。
    (一)国家协调论
    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杨紫烜、徐杰等教授,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家调节论
    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漆多俊等教授,他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政府干预论
    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李昌麒、史际春等教授。他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管理协作说
    这一观点有一个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潘静成、刘文华等教授。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五)社会公共性论
    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马洪、王保树等教授,马洪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法律部门。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六)宏观调控说
    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刘国欢等教授,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行政管理说
    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石少侠教授等,他们认为,我国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八)公法论
    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王家福等教授,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九)兼顾公法私法论
    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潘静成、刘文华、李昌麒等教授。潘静成、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个新的法系。”这也称为第三法域论。李昌麒教授认为,我们仍然坚持既往主张,认为经济法是具有公、私法兼容性质的第三法域。
    (十)管理和协调说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崇实认为,经济法是伴随着某些新的社会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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