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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向乙借款50万元,以自己的一辆价值50万元的宝马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质权,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宝马车。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 不支持,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即该案中,宝马汽车应该交付给质权人乙占有,质押合同才生效,本案中因未转移宝马汽车的占有,因而乙不能行使质权,法院依法不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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