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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哪些情况下,离婚后的另一方不得探望孩子?
  •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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