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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自治区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无离退休费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无离退休费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意见》和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无离退休费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自治区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无离退休费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1998年规定的每月400元调整为每月500
    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1998年规定的每月300元调整为每月4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由1998年规定每月200元调整为每月300元。
    (2)遗孀有离退休费的,其现行离退休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齐。
    (3)调整后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关闭、破产、特困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其他仍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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