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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王某自2004年8月来到大祥文化服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5年、2007年双方先后办理了二次续订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手续,合同至2009年7月止。2008年5月,王某被提升为办公室主任,工资提高到4500元/月。2008年12月公司进行年终考核,王某未能通过考核,被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2009年2月王某重新上岗。没过多久,王某在公司进行的半年度考核中再次被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考虑到王某是老员工,且在工作期间未出现违纪行为,便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009年6月底,该文化服务公司提前30天向王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通知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7月31日期满终止不再续订,并要求王某按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领取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王某随即以连续二次续订为由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遭到公司拒绝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王某的诉求吗?理由是什么?
  • 不会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例中,王某在2008年12份的考核中未通过,经公司培训后,于2009年2月重新上岗,仍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两个月的工资补偿,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可以拒绝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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