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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应如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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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证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可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此项行政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委托后,责任主体不变,仍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样规定,给各地结合实际实施经营许可工作留有空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审查不同,对批发企业的许可审查,没有要求要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但增加了对经营场所需要审查的规定。这里的经营场所是指有烟花爆竹实物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考虑批发经营企业许可审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批发企业也不宜布点过多,许可工作量不大等因素,从工作量来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承担起此项工作。同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不同,是由申请人直接向颁证机关提出申请。颁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复查,经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予以批准,并发给《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颁证机关在许可审查时,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之该重大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颁证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于许可实施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经营许可证,准予烟花爆竹经营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从申请受理、材料和经营场所审查到核发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受理之日是指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需要补办申请材料以及申请受理时或申请不受理时,都应给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告知)书。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具备了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条件,只表明它具备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潜在安全资质”,必须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才真正具有烟花爆竹经营“实际资质”。批发经营企业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
关于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的企业,本条例没有直接的文字表述。但容易理解,进出口经营是批发经营的业务活动之一,这类企业所从事的也是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活动,应按照批发企业许可条件和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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