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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背景材料】1995年10月20日,某化工厂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钢铁厂地下排水工程总承包合同,总长7000m,市政工程公司将任务下达给该公司第四施工队。事后,第四施工队又与某乡建筑工程队签订分包合同,由乡建筑工程队分包4000m施工任务,合同金额40万元,11月10日正式施工。1995年11月25日市建委主管部门在检查该项工程施工中,发现某乡建筑工程队承包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责令停工。某乡建筑工程队不予理睬。12月6日市政工程公司下达停工文件,某乡建筑工程队不服,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有营业执照为由,于12月12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第四施工队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毁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依法确认总、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 该案例中的总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无效。
    理由是:
    (1)第四施工队不具备法人资格,无合法授权;
    (2)第四工程队将总体工程1/2以上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某乡建筑工程队施工,属非法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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