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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如何行使追索权?
  • 追索原因
    1、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
    2、法定原因。
    (1)不获承兑。当持票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
    (2)不获付款。不获付款既可以是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也可以是付款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歇业,或付款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持票人无从得到付款。
    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持票人追索权的行使,始自提示和作成拒绝证书,终于领受追索金额并交回汇票,详述如下:
    1.保全追索权。保全追索权后,才谈得上行使追索权,保全追索权是行使追索权的开端。
    2.通知拒绝事由。持票人于作成拒绝证书后,应在法定的期间内将自己被拒绝付款的事由通知其所有的被追索对象,这种通知称为“拒绝事由之通知”或“追索通知”。
    3.债务人自动偿还。被追偿人收到通知后,如自动偿还票款,持票人应予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移转于自动偿还的被追索人。
    4.确定追索对象。持票人依法发出追索通知后,如无人自动偿还,持票人便要确定具体的追索对象,进行追索。
    5.请求偿还。追索对象确定以后,持票人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替代文件,请求其依法偿还追偿的金额。可诉讼,也可以采用诉讼外方式实现。
    6.受领和交回汇票。被追索人如为清偿,追索权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拒绝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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