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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因非法采矿罪,2011年10月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司法局多次催促下才办理入矫手续。入矫后,司法所三次与其联系要求来所进行矫正教育,但其均未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与区检察院、公安部门及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寻找,其仍不露面。2012年2月该区司法局对王某作出第一次书面警告决定。请问该区司法局作出的书面警告对王某有何影响?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王某在矫正期间累计受到三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思进取,不思悔改,该区司法局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对王某进行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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