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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如果在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发现合同由于贸易公司没有盖章其实是无效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 法院应当先看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如果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一审判决可能有错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一同送交二审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不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后,由院长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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