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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 (1)关于检验货物的时间 公约第38条第l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所谓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是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情况和贸易惯例来确定。
    (2)检验货物的地点
    公约第38条第2款对检验的地点作出了规定。其中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这一规定反映丁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公约第38条第3款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但在援用这一规定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货物需在中途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
    ②在改运或再发运以前,买方投有合理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买方之所以在改运或再发运时没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主要是由于货物的性质或包装等原因所致。
    ③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
    (3)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
    当买方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的要求时,应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通知卖方,并提出索赔或退换货物的要求,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买方就会丧失其应有的权利。对于这个问题,公约第39条作了以下两项规定:
    ①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②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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