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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英美法关于合同解释的指导性原则和具体规则。
  • 英美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创立和发展了大量有关合同解释的指导性的原则和具体规则。主要有:
    (1)依词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不过,对技术性术语,应依其特殊含义进行解释。
    (2)从合同的整体确定当事人的意思。即在解释合同和其中的个别词语时,都要以整个合同为背景,在考查当事人的目的和上下文之间的联系的基础上,发现当事人的意思。如上文所述,许多美国法院强调通过考查整个案件的情况确定当事人的意思。
    (3)合同的解释不能导致荒谬和自相矛盾的结果。比如,局部的含义须与整体相一致,依词语的通常含义得出的结论须与合同的目的相一致。
    (4)对合同应作有效解释。如果解释的结果可能使合同或其条件有效,也可能使之归于无效,应取前一种含义。
    (5)应作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这是一条古老的但被沿用至今的规则。
    (6)合同解释应符合公共利益。如果两种解释均可成立,其中一种与公共利益相抵触,则应采用另一种解释。
    (7)合同解释应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两种解释均可成立的情况下,应以能导致公平交易的为准。
    (8)法律赋予的含义应当优先。比如,依英国1925年财产法第61条,在一份地契中,“人”一词包括了公司,除非该文件中另有说明。
    (9)对贸易惯例等外部证据在合同解释上的作用,英国法与美国法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两国法都认为,作为一般原则,惯例或习惯的含义不能优于合同的明示条件的通常含义。但英国不承认合同成立以前的行为和后来的行为所表现的当事人的意思可用于合同的解释。与之相反,《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明确肯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当事人在过去相互交易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习惯做法都可成为解释合同的依据。
    (10)除了上述原则和规则之外,还有许多具体的有关文义解释的规则。比如,手写的文字优先于印刷的文字;列举的事项构成对未列举事项的排除;对排列于数个狭义词语之后的广义词语,不应作宽泛解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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