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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刘龙、刘虎、刘豹是同胞兄弟。1994年,刘的妻子因难产而死,婴儿活了下来,取 名刘波。妻子死后,刘豹因过度伤心,精神失常,偶尔清醒时,也不能照顾刘波。经治 疗,病情未好转。刘龙、刘虎即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由村委会指定 刘龙为刘波的监护人。1996年7月,刘龙与吕放夫妇订立了书面收养协议,将刘波送给吕 放夫妇收养。此事被刘虎知道后,他要刘龙把刘波抱回来,否则就上法院。刘龙却说: “我是监护人,送养刘波是合法的。”刘龙的送养行为是否符合《收养法》的规定?
  • 不符合。对本案送养的合法性的考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收养法5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可以成为送养人。本案中,刘波的父亲仍在世,刘波并非孤儿,因此,刘龙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的条件。二,收养法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本案中,刘豹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未对其子有任何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出于保护父母、子女权益的要求,是禁止监护人送养的。因此刘龙的送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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