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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二战以后德国民法的发展变化。
  • 1.婚姻家庭方面,废除了一切与夫妻之间平等原则相抵触的规定,强调“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2.契约法方面,广泛运用民法中的“一般性条款”通过司法解释使其适应新的的民事法律关系。司法机构凭借“善良风俗”、“诚实信用”、“交易惯例”这类没有准确含义的条款用来开创和适应新的原则,以限制契约自由
    3.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方面,在原有过失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严格责任原则,并在国家和垄断资本承担的责任转移到社会和分散在劳动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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