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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8年7月,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被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票面总值6000万元。路桥公司委托北方证券公司衣其他两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承销发行证券,并签订了承销协议。约定由北方证券公司为主承销商,承销方式为全额包销,包销期为60天。此外,协议还就债券发行价格、包销起止期、包销付款方式、包销费用和结算办法等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三家证券公司按期将资金划至路桥公司指定的账户。此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接群众举报,称路桥公司为获准发行证券,其申报文件中虚报了前三年的盈利情况。后经查证情况属实。于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公告撤销路桥公司的债券发行资格。要案中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约定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 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债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词不达意的代销或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天。签订代销或包销协议应载明:当事人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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