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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信用证收付程序。
  • 1订立买卖合同进出口人双方先就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条件进行磋商,达成交易后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明确规定进口人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其中一般还规定开证银行的资信地位、信用证的类型、金额、到期日、信用证开立并送达卖方的日期等。
    2申请开证开证人申请,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开证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开征申请书后,必须按申请书规定的内容向指定的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直接邮寄或用电讯通知出口地的代理银行(通知行)转递或者通知受益人。
    4通知通知行的收到信用证后,应即核对开证行的签字与密押,经核对证实无误,除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备查外,必须尽快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
    5审证、交单、议付受益人在收到经通知行转来的信用证后,应即根据买卖合同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其进行认真审核。
    6索偿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根据信用证规定,凭单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请求偿付的行为。
    7偿付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经核验认为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应即将票款偿付议付行
    8付款赎单开证行履行偿付责任后,应即向开证人提示单据,开证人核验单据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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