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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中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合同告之性备案,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看些什么(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太多了)?
  • 由于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禁止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告知性备案时除了要审查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投标文件及中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一致(工程质量标准、工期、价款)外,首先还应审查资金来源是否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指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其次,如果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就要审查是否存在垫资条款,所谓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在操作实践中垫资分“软垫”和“硬垫”。所谓“软垫”就是指在约定的计划进度的形象节点内,由承包人以自有的材料和劳务报酬完成工程建设,在约定节点完成建设单位才按工程进度正常拨付工程款。所谓“硬垫”则是在一定的形象节点之前所有资金全部由承包人自己掏腰包,在此形象节点之前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价款。相应的按照垫资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分为部分垫资和全部垫资。部分垫资是指承包人自己垫付工程总造价的一部分,全部垫资就是整个工程的建设全部由承包人自己来垫付,一直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无论是部分垫资还是全部垫资,在具体操作模式上可以表现为“软垫”或“硬垫”。因此,告知性备案主要审查质量标准、工期、工程价款、资金来源以及垫资条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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