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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一承包人投标某一工程并中标,但在投标前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投标单位承诺“创杯工程”并签订了承诺书,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人承诺“创杯工程”,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对此也未约定,投标前的承诺书是否有效,这样的约定是否显失公平?
  • 施工合同系中标备案的合同,该承诺书是招标前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招标文件中也未包含承诺书的内容,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对承诺书的内容也未作约定。那么该承诺书首先不属于招投标文件和中标备案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承诺“创杯工程”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该承诺书应该属于违背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的其他协议。该承诺书无效,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同时,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白合同的情形,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如果施工人按照承诺书完成了该工程,那么依照司法解释,承包人也不能以完成承诺书约定的“创杯工程”来要求增加价款。而依然应该按照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来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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