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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合同通用条款上有一条因发包人开工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人工误工,材料涨价,临时设施,机械设备的租赁造成的损失等是否属于损失范围?延误时间如何界定,是否指延迟一天开工也视作延误?
  • 合同对开工日期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均应当严格执行,即使只延误一天也属于延误,不存在是不是“视作延误”的问题。只不过延误时间的长短可能导致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体问题要视合同中的约定作具体分析。在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误的情况下,上面提到的人工误工费,临时设施及机械设备闲置费均属于损失范围,至于材料涨价导致的损失则另当别论,如果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执行市场价的,则从约定;如果合同约定总价包死的,则要看发包人延期开工与材料涨价的关系。参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如果发包人违约在先,涨价在后,应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把涨价造成的损失也视为承包人损失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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