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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省、市投资的标的物,能否行使优先权,如何行使?
  • 首先,《合同法》的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并未具体规定哪些工程是不能适用优先受偿权,更没有明确规定省、市投资的标的物,不适用优先受偿权。但《合同法》规定了“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筑工程不适宜适用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根据建设工程实务,一般认为,如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能将该工程折价;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除此之外,只要符合《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就应该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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