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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招标人在招标文本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材料涨价的风险,以及要求投标人对设计变更进行优惠,若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做出承诺,会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中标。因此,投标人不得不作出材料涨价风险自行承担以及工程设计变更在10万元内优惠不计的承诺。投标人中标后,上述承诺能否视为无效条款。
  • 答案是肯定的,不能视为无效条款。因为当事人对市场风险作出约定,而且中标之后的实质内容是不可以改变的,也就是说这个承诺是有效的,不能视为无效条款。现在的问题在于如果仅仅做了这样的承诺,承包方还是有对策的,市场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是有限度的,这个度是以不显失公平为限。合同法第54条可撤消及可变更的合同规定,在签定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及当事人有重大误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消合同。问题中提到的条款显失公平,至少有这样的嫌疑。因为材料涨价是否可以调整价格,按照国际惯例比例为15%,国内好几个省份规定,因材料涨价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并超过10%的部分,是和市场同步的,但这只是部分城市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市场风险如果由一方全部承担,这就显失公平,如果显失公平,承包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此条款,申请行使撤消权必须通过法院,只有当人民法院确定此条款可撤消时,这一显失公平的条款才无效,而在此之前这一条款是有效的,合同法规定行使撤消权只有一年的时间,如果显失公平的事由为持续状态,自开始至结束的一年时间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使撤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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