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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是否算业主违约?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业主(发包人)拖延结算时间,如施工合同有结算时限并有业主(发包人)不按时限予以核实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结算的结算值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种情况,业主(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较为严重。如实践中将承包人提交的结算委托审计为业主(发包人)单方行为,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应算业主违约,如属于承、发包发共同委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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