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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由发包人指定某专业施工队分包某专项工程,总承包人未收取任何总包管理费,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分包工程如质量、安全、工期等损失,总承包人是否承担一定责任?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此,分包人是由发包人指定的,出现质量等责任分包人和发包人均应承担责任。虽然总包单位没有收取总包管理费,但这不能免除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管理义务和责任,所以,总承包单位亦应当承担部分过错责任。除非该专项工程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给专业施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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