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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承包方按中标价固定方式包死的方式承包,当市场和施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如钢材大幅度上涨,但发包方不同意调整材料差价,承包方能否按“情势变更原则”追加价格?
  • 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问题所述的情况在建设工程实务中经常发生。通常情况下按照中标价固定总价包死,如果这个固定总价的包死范围已经包括了材料涨价等市场风险,通常情况下,价格是不可以调整的。但是如果材料涨价幅度非常大,例如超过了固定总价的10%以上,此时,价格是否可以调整呢,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可以要求调整,但法律依据不是情势变更,虽然情势变更一直在我们的法律教科书中存在,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将情势变更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可以调整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关于显示公平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采用固定总价,但是如果因材料涨价导致的价差超过固定总价10%的,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要求对价款条款撤销或进行变更,具体处理是,如果因材料涨价导致的价差超过固定总价10%的,10%以内的部分价差不予调整,超过10%以上部分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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