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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工程因建设单位进度款不到位而中途停工多次,且最终成为烂尾工程,最后一次停工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六个月。问:施工企业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 根据最高院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效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此处的六个月为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根据最高院起草司法解释法官的讲话精神,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两种情形,前者针对的是已经竣工的工程,无论工程是否延期,均按照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六个月;而后者针对的则是诉讼时没有竣工的工程,主要是烂尾工程。此时的六个月的起算日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根据这些规定,题述烂尾工程停工时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六个月,诉讼时可能更不止超过六个月了,因此,我们认为该施工企业已经丧失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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