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施工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如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就要向守约方支付总工程款的50%作为违约金。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请问:承包人能请求对方支付总工程款50%作为违约金吗?还是按照银行利息来计算违约金呢?
-
这个问题《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数额或标准来计算,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问题中所涉及的违约金比例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范围,承包人可以请求对方支付总工程款50%作为违约金,而不是按照银行利息来计算违约金。当然工程款的50%作为违约金,如果没有其它原因,属于约定比例过高的情形。对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然,发包人提出适当减少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有待于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最终确定。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白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而补充协议中未约
- 工程因建设单位进度款不到位而中途停工多次
-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经常不履行义务,进度
- 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款,同时在“风险范围以
- 因为资质挂靠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
-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从而造成承
- 承包方起诉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发包方
- 发包人最好通过何种途径能很便捷地取得总包
-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中:“发包人在约定期
- 乙方为甲方盖厂房时,将第三人丙方砸伤,丙
- 2003年10月,承发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
- 低于成本价中标应属无效,如承包人以明显低
- 对工艺、材料进行变更后,监理工程师对施工
-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共
- 若要编制施工合同、劳务分包等合同有那些直
- 对久拖不决的结算并已过了诉讼时效的工程应
- 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
- 总承包人与无资质的施工组签订的劳务分包合
- 按黑白合同之处理原则,在庭审中,法院只有
- 建设合同双方约定的价款低于国家定额价,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