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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中:“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不予答复的含义是什么?是否发包人提出异议,如竣工结算文件不齐备,竣工图与实际施工不符,都视为已答复,还是一定要确认工程造价才算答复?
  • 这个问题涉及对《司法解释》的条文的理解,《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中的“不予答复”是指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既不作肯定的答复也不作否定的答复。建设单位有权确认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也有权否认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但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建设单位必须作出明确的答复。参考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2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如果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不予确认,建设单位应该对竣工结算报告修改意见,只要建设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如竣工结算文件不齐备,竣工图与实际施工不符,都视为已答复,不一定要对工程造价进行确认才视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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