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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公司和A公司签订了建设合同,现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入住,A公司尚欠公司100万工程款,现A公司被告吊销营业执照。经查工商登记,A是B、C两家公司共同出资组建,B也被吊销营业执照,C系港资情况不详,A、B两家公司均未进行清算,B公司系D、E共同出资组建,A、B、C、D、E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不想与C公司打官司,能不能起诉A、B、D、E公司?该如何操作?(如图)
  • 这个问题相对比较简单,涉及到公司和公司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A公司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并且A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权利义务应由A公司自己来享有和承担。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B、C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只以各自的出资为限对所投资成立的A公司承担责任。如果B、C公司的投资已经到位,那么B、C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如果B、C公司的投资没有全部到位,那么B、C公司只就未到位的资金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B、C公司的投资已经到位,施工企业只能起诉A公司;如果B、C公司的投资没有全部到位,施工企业可以起诉A、B、C公司;但无论那种情况下,施工企业都无权起诉D、E公司。
    同时还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吊销营业执照,不等于公司被注销。营业执照是表明企业拥有经营资格的一个凭证,如果导致被吊销的情况得到改正,还可以重新获得营业执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在吊销期间公司不得从事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已经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消灭,公司被注销才会导致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免除A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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