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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没有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无效分包合同后,向第三方采购材料,拖欠第三方的材料款,请问:发包人要否对该部分材料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 这是有关合同类推的问题。实际施工人不应该存在采购材料的问题,因为实际施工人仅仅是提供劳务?不应该涉及材料,劳务分包合同本身是包工不包料的合同。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以劳务分包为名以工程分包为实,由实际施工人采购材料的情况。我认为此问题的处理不应类推适用《司法解释》第26条有关发包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没有看到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我认为《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不能类推出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采购材料的款项承担支付责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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