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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一工程由许多单项工程组成,在未竣工验收之前,业主使用了其中一部分单项工程,那么是否可以以业主使用其中部分工程时间为整个工程竣工日期?
  •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在通常情况下,当一个工程由许多单项工程组成时,当事人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每个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而把最后一个竣工的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作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因此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来考虑。
    第一,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每个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
    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每个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业主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了其中一部分单项工程,依照《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时,可以把业主使用此单项工程的日期作为该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但不能作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第二,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只约定了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而没有约定每个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
    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只约定了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而没有约定每个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业主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了其中一部分单项工程。在这情况下,我认为仍然不适宜把业主使用单项工程的时间视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理由是:首先,虽然没有具体约定每个单项工程的竣工时间,但是每个单项工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每个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是可以确定的。其次,如果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层次来考虑,业主只是擅自使用了其中部分单项工程,那么业主只应承担擅自使用部分单项工程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这一点从《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承包人只就发包人使用部分的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可以免责,而不是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免责。如果要业主承担相当于擅自使用了整个工程的法律后果,无疑了加大了业主不当行为所应该承当的法律责任,即客观上导致了业主权利义务不平等。
    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对每个单项工程作了约定,业主擅自使用整体工程中的部分单项工程,只能把业主擅自使用部分单项工程的时间视为该部分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而不能视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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