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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有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单不是明确的拒绝签字,而是采取在签证单上签署“不同意追加”;有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增加的工程项目理应加10万元,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金额为10万元的签证单上签署只同意加1万元,面对这种情况,承包方该如何应对?
  • 这个问题虽然不复杂,但是却是我们在建设工程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建设单位的做法实际上是拒绝签证,只不过和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的拒绝签证的手法不同而已,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拒绝签证往往根本不在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单上签任何字也不提出任何意见。对于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单既不确认又不提出任何意见,一般当事人对于这种情况都有约定,比较好处理。参考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6.2(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但是对于出现问题中建设单位这种做法的情况,示范合同没有规定,当事人也通常没有约定。我个人认为,此时施工单位唯一的办法,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及时申请审价机构对该部分签证价款进行审价,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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